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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2、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3、法律分析:我单位原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4、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十七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出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5、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保税区内的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必须复运出境,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第六条 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物品仅限在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不得运往非保税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检查。(5)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保税区,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检查。(6)未经海关批准,从保税区非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保税货物。
在二号通道和人行通道设检查亭,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深圳福田保税区、沙头角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对入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依法实施检查。 管理局负责对从境内非保税区入出保税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证件管理。
1、法律分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法律分析:对于在异地设点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当地纳税。对于在异地设点没有经营的,比如只是建了一个仓库存放不进行加工、销售的,或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无纳税义务。
3、异地分公司是需要缴纳税款的,虽然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分公司和总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
1、不行。企业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生产,产品可以在全国卖。如果在上海注册后,到河北省开企业,有两种方式:一是将上海的企业迁往河北,如同转户口,在上海办迁出,在河北办迁入。当然如果涉及到前置许可,到河北要重新办理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换领新执照。
2、可以,关键看你怎么运作了哦,如果你非得注册一个河北公司的话,那就注册不。
3、河北冀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个人卫生用纺织品、床上用纺织品、服装(不含军服)、纺织纱、棉花、纺织机械及配件、汽车零配件、五金工具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
1、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的有关制定,制定本办法。
3、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4、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近期发现各地纳税人纷纷咨询异地仓库的相关政策看来异地仓库又成为了税务机关关注的热点问题! 出于方便税源监管的考虑,税法规定企业将货物移送到设在外县(市)的非独立核算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在货物移送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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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文件规定是可以异地设置仓库的。但必须取得药品批发企业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同意,由他们发函给异地设库的所在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方同意后方可才可以设库。
法律分析:异地经营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异地经营从工商和税务的角度上不利于监督管理,容易出现公司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经营地址变更,要到工商据去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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