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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水泥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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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息一览: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本条例实施前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第十一条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2、第十条 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表。

销售商水泥销售管理制度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各地、市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散装办的指导。

4、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法律分析: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一些地区出台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法律依据:《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第一条 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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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车辆,属专用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准行证,在运输商品混凝土时,可以不受交通禁行标志限制。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委按混凝土已浇筑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批准的发展散装水泥规划,编制发展散装水泥年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取措施供应散装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关于批转《南京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如期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和改造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其***任务书须市散办参与审核,对发放散装水泥能力未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列项。

第四条 承接本市境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具备与施工相适应的散装水泥贮存、使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办理“具备散装水泥使用设施证明”后,方可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或者承接施工任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将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分解落实到水泥生产企业并签订相应的目标责任状。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 和鼓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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