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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文章阐述了关于销售管理办法文件,以及销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述信息一览:

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1、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保监发〔2017〕54号文件传达内容,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共十八条。由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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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4、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管理责任、法律责任、附则6章38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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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划转结算等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的办法。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初级农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1、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初级农产品包含食用农产品。其中食用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2、需要。根据查询爱企查得知: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初级农产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4、农产品销售证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网上卖农产品手续: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场所证明。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没事。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显示,网上购买处方药需要上传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这是为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实名认证后,个人信息将被统一管理,并且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会轻易泄露。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实施后,企业可以在网上卖药主要包括一些线下的实体药品企业能够保证药品的质量,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最根本上去解决人民买药问题。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等监管部门在化妆品网络监管工作中的协同配合,进一步理顺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机制。此外,《办法》坚持“以网治网”的管理思路,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工作,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测。

管。根据查询《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得知:在网络平台销售鸽子药不合法,市场监督局管理人员会给予处罚、罚款等。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药。如果有人发现该种行为,可以向药监局举报。

年提出。为加强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总局组织起草了《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3、该《办法》分总则、市场准入、销售行为、监督管理、附则5章48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予以废止。

4、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每天提供24小时的电话服务,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保险公司应建立业务电话来电记录处理制度。第六条保险业务员面对面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出示工作许可证或者展览许可证等证件。保险业务员以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告知投保人姓名、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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