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粮食购销农资销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购销政策法规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1、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2、保管费和贷款利息标准。参照周边区县的标准,按照每吨每年80元保管费标准计算和05%贷款利息补贴。 定额损耗标准。
3、《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令第186号)等文件规定,地方储备粮规模要按照“产区保持不低于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不低于6个月。粮食储备是为保证非农业人口的粮食消费需求,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建立的一项物资储备制度。
4、《自治区***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规定了自治区***储备粮食仓储的目的、原则、管理体制、仓储设施和管理措施等相关规定,旨在规范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自治区***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自治区***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工作,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
5、第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搞活粮食流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的场地;(二)具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一人;(三)拥有5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玉米、稻谷、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县级以上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一)粮食收购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及其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质量和标准情况。
5、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公布。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1、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海关对倒卖或擅自调运进境粮食进行罚款处罚。
1、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国家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进一步放开粮食收购价格,由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随行就市收购,同时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即在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将指定部分粮食经营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格敞开收购。
2、你们申报免税了吗?县(市)级审核确定你们免税了吗?你仔细看看《通知》的第一条和第五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 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3、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号、浙财税政[19***]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既然你问了,我就跟你回答吧,现货就是实物交易,比如你想做玉米购销生意,首先你要找到酒厂、淀粉厂、饲料厂等需求单位接货,然后去找粮食交易所或粮食收购点等供应单位供货,再根据中间的差价,减去中间的各种费用计算出利润,把玉米从供货单位运输到需求单位,赚取差价,这就是粮食现货交易。
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1、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2、可以把栽种好的粮食作物生产加工变成农业产品,放到旅游销售旅游景点,打造出一个本地的牌子,外界游客便会选购当地特产。在乡村城镇会出现市集,你将自身栽种的特色产品取得集市上市场销售,尽管销售量并不是非常大,但能平平淡淡,都是很好的销售量。
3、土地出让合同文件五份,倾向鉴证。流动面积大的,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公证。合同文件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县记录。
4、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2014年种粮大户种粮补贴面积,以2013年的实际种植主要粮食作物面积为基数申报。
1、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放管结合的购销政策遵循***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农产品流通问题,总的要求是: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当缩小指令性***管理,完善指导性***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长年放开经营。
2、一)运销原粮的,须持有国有粮食购销经营单位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出具的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二)运销成品粮的,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出具的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经批准直接收购农村粮食的,可凭产地县以上粮食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运销粮食。
3、第三条 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关于粮食购销农资销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购销政策法规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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