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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加工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简述信息一览: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机加工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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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 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

4、例如,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推出了OFDC认证标准,而杭州茶叶研究所则制定了有机茶认证标准。随着中国有机产业的壮大和中国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2004年认监委开始试点实施《有机食品认证规范》这一试行标准。

5、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机加工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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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属于走私行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明知是上述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的,属于走私行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明知是上述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内销、退货或销毁手续;对剩余料件,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结转、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对受影响的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已删除原办法中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1类) 第七条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条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未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和经营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烟草行业工程投资、物资***购和 宣传促销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管理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投资、物资***购和宣传促销项目的管理程序,特制订本规定。

2018年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耕地、荒地、林地、果园、养殖水面、草场、农机具、小型水利设施、村(社)集体企业等承包合同。第四条 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教育培训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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