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为大家讲解销售放射设备管理制度,以及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1、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18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等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4、因为射线穿过原子序数大的物质,会被吸收很多,这样达到人身体部分的辐射剂量就减弱了。常用的屏蔽材料有铅、钢筋水泥、铅玻璃等。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法律分析: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制定放射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评估检查,不断完善。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上报。工作时严格按照放射质(QA/QC)标准,维修工程师、物理师定期对机器进行机械精度及剂量的监测和校正。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作出诊断和处理。第五章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管理 第十七条 对放射事故的处理和报告,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一九八六年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办理。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安全设施、放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后,须经省卫生行政、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以下简称许可登记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医疗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全院医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医用压力容器和医用制冷设施,均由设备科统一负责,按******购、管理、调配、保管、维修等工作。 各科室每年所需增添仪器,填写医疗器械购置申请表并申述请购理由、人员、房屋设置、医疗效益及经济效益等,送院领导审批。
医疗设备管理科从科室挑选出运行状况良好的抢救设备作为应急设备,并检查是否一机一卡挂在设备上,所在科室应详细的记录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调配情况。
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有效可行的医疗设备更新制度,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提高医疗质量的关键措施。医疗设备更新年限,可根据其性能、耐用度、质量情况、使用频率来确定。医疗设备的暂定更新年限:电子仪器及光学仪器类为8年,机械类医用电器为10年,放射性设备及其它耐用设备为15年,纤维内窥镜为5000人次。
关于销售放射设备管理制度,以及放射诊疗设备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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