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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进出口、监督、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
3、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第一条 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非国家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5、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兽用生物制品只能销售给省级人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养殖场,不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这是为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因为兽用生物制品涉及到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发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2、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兽药,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口兽药的管理,依照农业部发布的《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执行。
3、兽药技术人员登记表;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的兽药、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兽药、兽医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对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情况。
1、年lO月,县畜牧局根据该规定,要求杨某按要求换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杨某认为省畜牧局的规定与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抵触,不同意配备专职的药剂师或其他兽药技术人员,并于lo月、ll月两次申请换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县畜牧局都未予换发。2000年1月4日,杨某向市畜牧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2、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经营企业按要求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两份;(2)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4、饲料添加剂或者预混合饲料产品的批准文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一个产品一个批准文号。查询方法主要是各省的饲料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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