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生猪销售流程管理办法,其中也会对生猪产品销售的内容是什么进行解释。
1、销售猪肉需要以下三证:营业执照:这是所有生意的敲门砖,没有它就开不了张;食品流通许可证:没有这个证件,猪肉就进不了商超、农贸市场;动物防疫合格证明:这个证明是官方兽医站颁发的,表明猪肉经过了严格的检疫,是安全的。
2、卖生猪肉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等手续。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必备证件。卖生猪肉的商家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卫生条件等证明材料。
3、该行业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必备证件。食品流通许可证:这是从事食品销售必须办理的证件。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推进屠宰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分析研究畜禽屠宰产业发展现状,科学谋划“十三五”畜禽屠宰产业发展。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科学引导畜禽养殖和肉品消费。加快转变畜禽屠宰产业发展方式,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冷链化流通、实施品牌化战略、加快绿色化改造,提升畜禽屠宰产业竞争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1、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3、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加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农民自养的生猪可以自宰自食,但不得在市场上销售生猪产品。第四条 市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6、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肉品质量,加强环境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4、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猪屠宰和在本市建成区销售生猪肉的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和省人民***发布《黑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
1、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销售或使用生猪产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2、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4、法律分析:一是加快畜禽屠宰法治化建设。抓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规范畜禽屠宰“代宰”行为、加强乡镇小型屠宰场点监督的管理办法,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法规标准宣传贯彻。二是做好畜禽屠宰资格清理。
关于生猪销售流程管理办法,以及生猪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上一篇
对于种子杂粮销售管理办法的看法
下一篇
销售副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