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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销售管理办法

简述信息一览: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江苏省内成品油的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加强对成品油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油安全。该办法严格规范了成品油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和数量,加强了对成品油储存和运输的监管,提高了成品油的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江苏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简称“石油流通协会”,是一个由全省石油生产、销售、运输、仓储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加入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其业务活动在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单位)和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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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私人倒卖不合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文件,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是一种限制流通物。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需要办理许可,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登记方可经营。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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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酒类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禁止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同时,对酒类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范,要求清晰明了、准确无误地标注产品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酒类商品的属性、成分等。

商务部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重视,体现在整个实施过程中的部级大力支持。自2003年商务部成立,国务院明确指示其承担流通市场的管理职责,并设立市场运行调节司。在部领导的指导下,制定酒类管理法律法规的工作迅速启动。中国作为全球酒类产销大国,其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

商务部门监管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已实行酒类流通许可的地区,需继续执行许可制度,流通按办法实行溯源。《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制定并实施,商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设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溯源制度。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农民在当地自产自饮或者自产自销白酒的,可以不申办生产许可。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使用食用酒精生产白酒。前款规定的生产者应当到当地乡、镇人民***备案,乡、镇人民***应当加强管理。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一条 本省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烂键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饥核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需遵守本办法。

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认证程序第六条 企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认证的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认证条件对企业审核,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申请签署意见,报国家商品流通主管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为了强化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的管理,确保行业的规范经营,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该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所有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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