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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实名制以外,上述《意见》还指出,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倒卖、回收购物卡不违法,属于正常交易。回收购物卡者从事的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应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个人从事回收业务则属违法行为。在当前缺乏法律监管的条件下,容易产生消费***,又因为购物卡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购物卡在转让和消费中,交易双方一旦权益受损,将难以***。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
倒卖购物卡犯罪吗 倒卖、回收购物卡不违法,属于正常交易。 回收购物卡者从事的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应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个人从事回收业务则属违法行为。
不能,国企也应该按照政策制度办事。国有企业单位购买预付卡用于业务交往违反规定:预付卡与***看上去像有亲戚关系,但实际是没啥关系。预付卡使用的介质与***相同,都是由塑料卡片加磁条或芯片制成;都是货币支付工具;都实行实名制;都可用作消费支付等。
法律上对公司销售现金购物卡的主要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20条,《人民币管理条例》29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印制发售代币票券。如有违反则予以处罚。购物卡的性质实质是代币票券,国家禁止印制发售。
1、举报投诉受理依据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发行主体:该管理办法通常对预付卡的发行主体进行了规定,包括企业资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要求。发行方式:该管理办法通常对预付卡的发行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等方面的限制。
3、为响应商务部预付费卡相关管理政策,落实有关部门对预付费卡商品的管理要求,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京东平台将对预付费卡商品进行排查、治理,规范预付费卡商品的发布和经营。
4、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 号公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5、《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省级地方***规章,具体参考如下:完善协调机制。发挥好省、市、县地方各级***单用途预付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制定配套细则。
6、目前,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定,在国家层面只有一部规章——2012年11月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刘俊海表示,随着时间推移,《办法》存在滞后性,仅涉及“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三个行业,对其他近年来兴起的预付卡消费行业并未覆盖。
国家是禁止的,但是好象没什么效果,各地照用不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购物卡最大面值1000。《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记名购物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购物卡是一种预付费卡,用在特定商家或品牌的店铺进行购物。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商场礼品卡可能需要经过商场管理部门的审批。在申请过程中,商场可能会核实申请人的资质和信誉,以确保其有能力承担礼品卡的发行和销售责任。 如果商场礼品卡具有预付款功能,可能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消费卡的时间限制不是合法的。商场的消费卡本身就是违法的,国家明令禁止商家发放代价券,事实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因此国家不可能有关于购物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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