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了全程监管,规定了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同时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北京市***出台的一项法规,目的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员在买房的过程中所支付的所有款项,而本办法由商业银行执行,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争取将本市与预售资金有关的工程建设做得更加有条有理。
第二十一条 随同资产使用调动而无偿转移到集团以外(如××设计公司、××投资等)的资产,财务上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但总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明细账上应作资产变更登记,报出账项目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公司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第四条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
2、第八条 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4、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6、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严格监管,避免开发商私自挪用,可以有效降低楼盘烂尾风险。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
第十六条 居民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经济适用房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的,但是需要房屋所有人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的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售房款除按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其余部分可用于三供一业改制、老旧小区改造、缴交住房公积金等方面。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按售房款用途统筹使用;驻市单位的售房款留归售房单位提取使用;企业的售房款由长治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研究审核使用。
预售房款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 预售房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所售房屋未竣工前收取的商品房销售款(实际收到的售房款、工程款抵房款转入的房款、因换房从其他房源转入的房款),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住房周转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住房折旧、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借入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根据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要求,建设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协议为职工个人(业主)办理住房基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支取、结算、查询和对账等金融服务。
关于开发商销售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商资金运转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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