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取处置措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异地收购。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
4、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粮食流通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收购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经营和粮食商品交易,粮食市场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小麦(含面粉)、玉米、稻谷(含大米)的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原粮及其成品粮。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可以,职工家属可以从事。近年来,粮油购销企业在岗职工私人经营粮油的情况愈演愈烈,已严重的妨碍了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影响了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这种情况如果再任其发展,势必给企业生存带来严重威胁,造成国家资金的大量流失和损失。
2、二)调拨的粮食质量,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涉及有关粮食质量检验等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办理。(三)省间粮食调拨价格和省间粮食调拨经营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办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根据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4、中储粮总公司受国务院委托,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的经营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总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总责,同时接受国家委托执行粮油购销调存等调控任务。总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总公司主业范围是:粮油仓储、加工、贸易及物流,仓储技术研究、服务。
5、本部分操作应配备以下工作手册:农产品存储条件、库房存储过程管理办法、出入库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分区管理) (一)经营分区 市场应按食用农产品与非食用农产品划分经营区。
6、粮食购销储备企业,粮所粮库改制而成,属于商业,批发业,粮食批发业,如果只是代存粮食属于仓储业。除非是大型粮库很难,大多依靠***补贴维持生存,因为大多不盈利,依靠粮食价格上升盈利,多亏损,其实属于服务业才对,为政策服务。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省粮食安全,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供应和监管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那么,类似王力军这样众多小体量且资质欠缺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是否已犯罪?自由交易是否不受约束?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接受媒体时表示,自由交易不等于完全不受约束。此次王力军违反的法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胜任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人员。良史指在粮食流通管理领域有良好的工作记录和业绩的人员。专业知识,粮食流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熟悉粮食市场的运作机制,掌握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和方法。良史良好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霍山县发改委(县粮食物资局)行***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9项,项目名称为“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不需要。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1年4月15日起,取消粮食收购行政许可,改为粮食收购备案制管理。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中,若粮食收购者未告知售粮者质量标准,未按标准检验,或者收购后整理不及时,导致出库粮食杂质超标、水分不符合储存要求,将不同年度或质量不合格的粮食混存,使用禁止或超量化学药剂,或设施不符合标准,将受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应处罚。
第一条_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的一个关于粮食流通的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全文共六章五十四条。
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四)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五)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并组织实施。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小麦(含面粉)、玉米、稻谷(含大米)的收购、加工、销售、运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粮食生产环节 粮食管理条例首先关注粮食生产环节,对农田保护、***选用、农药使用、粮食质量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田利用率和粮食单产水平;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性;并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防止对粮食产生污染。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稻谷销售管理制度汇编表,以及稻谷销路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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