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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金融销售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以及金融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述信息一览:

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为了改变 这种状况,财政部从1981年开始就着手拟定《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于1985年先后制定发布了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建设业、商业、金融业的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金融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金融企业上述各项费用支出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统一管理后,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账务处理和会计科目设置仍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什么规定

呆账核销有哪些误区 近年来,有关部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呆账核销制度的不断改进,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难题。但在核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人员对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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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必须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二)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向审核或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 年第 1 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4、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在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上与以往有四大不同: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扩大了借款人的范围。

5、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金融销售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以及金融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